函轉經濟部水利署水池及水塔列為建築法
發文日期 2007-12-25
發文字號 台區水程會花辦96032號
主   旨
說   明
函轉經濟部水利署建請將水池及水塔列為建築法第70條所稱建築物主要設備,俟經查驗合格後,方可核發使用執照案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