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來水管承裝商換證
發文日期 2007-03-22
發文字號 台區水程會花辦96012號
主   旨
說   明
主旨:為花蓮縣政府函請本會會員配合「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」明訂原登記承裝案應於96年10月31日許可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,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,完成換領證照,逾期未理換證者,廢止其登記規定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說明:一、依花蓮縣政府96年3月21日府工水字第09600418070號函辦理。二、為保障會員權益,並避免其於限期將滿屆前,有集中辦理之情形發生,請本處會員儘速至縣府辦理換證手續。